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人事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3題

某日甲於住處附近社區道路散步,因不滿A 駕車經過不慎碰觸到其手 臂,未即刻下車道歉,而與A 發生口角。嗣於不久後,心有不甘的A 持 鋁製棒球球棒夥同其胞兄B,一…

題目

某日甲於住處附近社區道路散步,因不滿A 駕車經過不慎碰觸到其手 臂,未即刻下車道歉,而與A 發生口角。嗣於不久後,心有不甘的A 持 鋁製棒球球棒夥同其胞兄B,一同到甲的住處理論,並舉起球棒作勢攻 擊甲,甲見狀為保護自己,從住處牆角取出其所有之農用掃刀一把,揮 向A 數次,其中一刀揮中,致A 的左手腕的神經血管肌腱斷裂(行為第 一部分);隨後A 見球棒不足以與農用掃刀抗衡,且左手受傷,轉身要 逃離,然就在A 打開紗門逃至庭院時,甲自後揮刀數次,其中一刀砍中, 致使A 受有左大腿後側切割傷併肌腱斷裂(行為第二部分),所幸在一 旁的B 及時推開甲,A 與B 二人得以順利逃出屋外,並在路人協助下送 醫,倖免於死。請分別就行為第一部分與行為第二部分,依刑法條文與 學理,討論甲是否應負罪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正當防衛依刑法第二十三條,須有現在不法之侵害,行為人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意思,且防衛行為具必要性與衡平性。甲面對A持鋁棒作勢攻擊,B又在旁助勢,屬現在不法之侵害,甲取農用掃刀反擊,原則上具防衛情狀與防衛意思。
  • 二、行為第一部分:A已舉棒作勢攻擊,侵害迫在眉睫,甲不必等待第一擊落下始能防衛。甲以掃刀揮向A數次,其中一刀傷及左手腕,造成神經、血管、肌腱斷裂;就雙方人數、武器與危險程度綜合判斷,尚難逕認防衛行為明顯過當,原則上應認阻卻違法,不成立傷害罪。若法院認甲另有較緩和手段而未採,可能屬防衛過當,依第二十三條但書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三、行為第二部分:A已轉身打開紗門逃至庭院,攻擊行為已結束,現在不法侵害不復存在。甲自後追擊並揮刀砍中A左大腿後側,係於侵害過去後另行攻擊,屬「事後防衛」,不得主張正當防衛;亦不符緊急避難之要件。
  • 四、甲此部分具傷害故意,且無阻卻違法事由,應負刑責。A受有左大腿後側切割傷併肌腱斷裂,是否達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四款「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之重傷,應依醫療鑑定判斷;若達重傷,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否則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
  • 五、若甲主觀上係基於殺人故意而朝A身體要害揮砍,則可能成立殺人未遂;惟本件係朝大腿後側揮砍,且A能自行逃離,通常可認僅具傷害故意。結論:第一部分原則上不罰,第二部分成立傷害罪或重傷罪,兩部分應分別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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