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4題
李先生於民國109 年10 月買入預售屋,並於111 年7 月轉售尚未完工的預售屋合約,試問該筆合約交易所得應如何課稅?
題目
李先生於民國109 年10 月買入預售屋,並於111 年7 月轉售尚未完工的預售屋合約,試問該筆合約交易所得應如何課稅? A. 屬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額申報 B. 屬無形資產之權利金所得,併入綜合所得額申報 C. 適用房地合一稅分離課稅,適用稅率35% D. 適用房地合一稅分離課稅,適用稅率45%
官方答案
- 答案:D. 適用房地合一稅分離課稅,適用稅率45%
解析
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起,將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交易納入課稅範圍。李先生於111年7月轉售尚未完工之預售屋合約,交易日在適用範圍內,應適用房地合一稅分離課稅。持有期間自109年10月取得預售屋契約日起算至111年7月轉讓日,約1年9個月,未滿2年,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適用45%稅率。故選D。A、B誤認屬綜合所得之財產交易所得或權利金所得;C之35%係持有超過2年未滿5年之稅率,與本題持有期間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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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