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4題
下列何者所附之條件為有效?
題目
下列何者所附之條件為有效? A. 甲乙協議離婚,約定甲應給付乙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該離婚始生效力 B. 甲毆傷乙,乙提出傷害告訴後,雙方協議離婚,約定以乙撤回告訴為條件,作為離婚之條件 C. 甲與丙有婚外情,約定甲給付丙1,000 萬元,以繼續維持該婚外情關係 D. 甲與丙協議結束婚外情,約定甲應給付丙1,000 萬元,該協議始生效力
官方答案
- 答案:D. 甲與丙協議結束婚外情,約定甲應給付丙1,000 萬元,該協議始生效力
解析
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者無效。A、B均將條件繫於離婚,而身分行為不得附條件,B更以撤回告訴為條件,均有礙公益,故無效;C約定給付金錢以繼續維持婚外情,其目的違反公序良俗,亦屬無效。D係結束婚外情之協議,目的在終止不法關係,並不違反公序良俗,所附條件應屬有效,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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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