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5題

下列關於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編製遺產清冊,並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 B. 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C.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D. 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官方答案

  • 答案:B. 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解析

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的職務包括: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作必要處置、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以及在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辦理遺產移交。其中,公示催告所定的報明債權期間為「一年以上」,並非六個月以上,因此B所述期間錯誤。A所述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遺產清冊,符合同條規定;C、D亦均屬法定職務。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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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