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9題
甲將其所有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無支付地租之約定。甲復將其所有B 地設定10 年期限之普通地上權於丙,有支付地租之約定。甲又將其所有C 地設定未定有期限之普…
題目
甲將其所有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無支付地租之約定。甲復將其所有B 地設定10 年期限之普通地上權於丙,有支付地租之約定。甲又將其所有C 地設定未定有期限之普通地上權於丁,有支付地租之約定。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得支付未到期之2 年分地租後,拋棄其地上權 B. 丁得支付3 年分地租後,拋棄其地上權 C. 丙拋棄其地上權時,應於1 年前通知甲 D. 乙得隨時拋棄其地上權
官方答案
- 答案:D. 乙得隨時拋棄其地上權
解析
民法第834條規定,普通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土地所有人)。乙之地上權既無支付地租約定且未定期限,自得隨時拋棄,D正確。A錯誤:定有期限且有支付地租者,依第835條得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後拋棄,非二年分。B錯誤:未定期限者得隨時拋棄,無須支付地租。C錯誤:定有期限有地租之拋棄係支付一年分地租,並無「一年前通知」之規定;三個月前通知係未定期限者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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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