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11題

甲公司113 年度國內所得2,000 萬元,大陸分公司所得500 萬元,已在大陸繳納125 萬元所得稅,另美國分公司所得1,000 萬元,已在美國繳納210 萬…

題目

甲公司113 年度國內所得2,000 萬元,大陸分公司所得500 萬元,已在大陸繳納125 萬元所得稅,另美國分公司所得1,000 萬元,已在美國繳納210 萬元所得稅,試問甲公司113 年度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金額? A. 260 萬元 B. 340 萬元 C. 365 萬元 D. 40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D. 400 萬元

解析

甲公司應將國內、大陸及美國所得合併課稅:2,000+500+1,000=3,500萬元,稅率20%,應納稅額700萬元。境外及大陸已納稅額可扣抵,但各不得超過加計該來源所得所增加之稅額:大陸上限500×20%=100萬元(實繳125萬元),美國上限1,000×20%=200萬元(實繳210萬元),合計可扣抵300萬元。700-300=400萬元,故選D。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