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2題

檢察官偵查一宗槍擊命案,認為甲涉有嫌疑,但數度傳喚甲,甲均無正 當理由不到場,乃簽發拘票,交由司法警察執行拘提。雖然時間充裕, 但在未聲請搜索票下,司法警察官直…

題目

檢察官偵查一宗槍擊命案,認為甲涉有嫌疑,但數度傳喚甲,甲均無正 當理由不到場,乃簽發拘票,交由司法警察執行拘提。雖然時間充裕, 但在未聲請搜索票下,司法警察官直接命司法警察A、B 持拘票,前往 甲宅公寓執行拘提,視情況搜索、扣押;並於翌日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 官及法院。試問:下列搜索、扣押,是否合法? 司法警察A、B 抵達甲宅,聽聞屋內有人聲,按數下門鈴無人應答, 直接破門而入。甲宅客廳空無1 人,但茶几上放置數包安非他命及吸 食器,A、B 將之扣押。(10 分) 司法警察A、B 奔往陽台察看,見甲正試圖從陽台逃走,立刻拘捕甲。 隨後,由A 看守甲,B 則返回屋內繼續搜索,在翻找臥房衣櫃時,發 現疑似是槍殺被害人之改造手槍及數發子彈,亦將之扣押。(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逕行搜索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warrantless search)。本題檢察官已簽發拘票,A、B持票執行拘提,於門外聽聞屋內有人聲,客觀上足認甲在內,符合本款要件,搜索之發動具備法定原因。
  • 二、破門進入之界限。按門鈴無人應答後破門,屬強制力之行使,仍應先表明身分、告知執行事由(第132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6條),並遵守比例原則(第89條、第90條)。若已表明身分並經合理等待仍不應門,破門尚在必要限度;若未表明身分即破門,則手段過當而有瑕疵。又依第131條第3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檢察官及法院,本題翌日報告,尚符程序。
  • 三、客廳毒品之扣押合法。第130條規定,執行拘提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被告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search incident to arrest)。客廳茶几屬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安非他命及吸食器為違禁物,屬第133條第1項應扣押之物,得依第137條逕行扣押。故此部分搜索與扣押原則上合法,惟仍受比例原則拘束。
  • 四、臥房衣櫃之搜索違法。甲係在陽台被拘捕,臥房衣櫃非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已逾第130條附帶搜索範圍;拘提目的既已完成,亦無第131條第1項各款之急迫事由,B返回屋內翻找衣櫃,屬無票搜索。第131條第2項之附帶扣押,以搜索合法為前提,本件前提不備,故第二次搜索違法。
  • 五、槍彈之證據能力應權衡。違法搜索取得之槍彈,依第158條之4,應權衡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主觀意圖、侵害隱私之程度、犯罪所生危害及發現真實之利益。本件涉槍擊命案,公益重大,實務非無可能承認其證據能力;惟B明知無票而搜索,情節非輕,亦可能依毒樹果實原則(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doctrine)排除。宜兩面並陳,並具體說明權衡因素。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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