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法制 商事法

第2題

甲簽發本票一張,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予受款人乙。乙又將該票 據背書轉讓予丙,丙經乙同意後,將該本票金額變造為5 萬元後,空白背 書轉讓予丁。丁又將本票交…

題目

甲簽發本票一張,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予受款人乙。乙又將該票 據背書轉讓予丙,丙經乙同意後,將該本票金額變造為5 萬元後,空白背 書轉讓予丁。丁又將本票交付轉讓予戊。設該本票已滿足法定記載要求, 戊到期請求甲付款後遭拒絕。請分析甲、乙、丙、丁應負的票據責任為 何?(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票據變造係無變更權人變更票據文義,票據法第16條第1項明定: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不能辨別時推定在變造前;第2項則規定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不問簽名前後,均依變造文義負責。本件金額由10萬元變造為5萬元,屬減少金額之變造。
  • 二、甲之責任:甲為發票人,簽名在變造前,依第16條第1項前段應依原有文義即10萬元負責。惟戊所持有之票據文義為5萬元,票據權利不得逾票載金額,戊實際得請求者為5萬元及其利息;甲就超過票面部分,仍得向變造人丙求償。
  • 三、乙之責任:乙為背書人,原背書在變造前,本應依原義10萬元負責;惟其同意丙變造,依第16條第2項,不問簽名前後均依變造文義負責,故乙僅負5萬元背書責任。此項同意不以書面為必要,惟應由主張者舉證。
  • 四、丙之責任:丙為變造行為人,且其空白背書在變造之後,依第16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應依變造後文義5萬元負背書責任,並應負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丙空白背書轉讓丁,背書仍屬連續。
  • 五、丁之責任:丁係以空白背書取得票據,再依票據法第32條第2項以交付轉讓戊,未在票據上簽名;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簽名於票據者始依票據文義負責」之法理,丁不負票據責任,僅負民法第350條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戊得向甲、乙、丙連帶追索(第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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