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法制 商事法

第3題

經營倉儲業之甲公司,以所有的A 倉庫內之貨物向X 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X 公司)投保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並附加竊盜附加條款, 竊盜附加條款中約定,A 倉…

題目

經營倉儲業之甲公司,以所有的A 倉庫內之貨物向X 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X 公司)投保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並附加竊盜附加條款, 竊盜附加條款中約定,A 倉庫於保險期間應有有效之防盜設備並對該設 備為定期檢查、注意維修。然而,在保險期間,A 倉庫之防盜系統故障, 但因甲公司疏於定期檢查維修而漏未發現。於防盜設備故障期間,因防 盜設備失靈而導致A 倉庫遭竊賊入侵,A 倉庫儲存之部分貨物被竊而受 有損失。甲公司嗣後通知X 公司並申請理賠。請說明X 公司應否理賠, 並詳述理由為何?(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本件附加竊盜條款約定A倉庫應有有效防盜設備並定期檢查維修,屬保險法第66條所稱特約條款(special clause),即當事人於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約定;其性質為被保險人之義務條款,而非單純之除外責任條款。
  • 二、違反效果:依第68條第1項,當事人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危險發生後亦同。惟第68條之1設有因果關係限制:違背之事實與保險事故之發生無因果關係者,不得解除;但違背係出於故意者,不在此限。
  • 三、因果關係判斷:甲公司疏於定期檢查維修,致防盜系統故障未被發現,竊賊因而得趁設備失靈入侵,違背行為與竊盜損失間具有因果關係,且甲公司係出於過失而非故意,故第68條之1本文之限制不適用,X公司得解除契約。
  • 四、與第29條第2項之關係:該項規定被保險人過失所致損失保險人仍應理賠,旨在排除過失之免責;惟特約條款係特別約定,應優先適用,且第68條之1已就因果關係為衡平設計,故不因第29條而排除解除權。另防盜系統故障亦可能構成第59條第2項之危險增加,甲公司未先通知,X公司得依第63條終止契約或請求賠償。
  • 五、結論:X公司得依第68條解除契約並拒絕理賠;如不行使解除權,仍應理賠,但得依第59條、第63條主張。建議保險人於契約中明定違反義務之效果,以減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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