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2題

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0 年1 月20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屆期未返還,爰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之。因乙抗辯系 爭借款契約為通謀虛…

題目

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0 年1 月20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屆期未返還,爰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之。因乙抗辯系 爭借款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契約應屬無效,甲因而在一審審理程 序中追加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返還該500 萬元之備位請求。問: 如一審 法院判決認定借款契約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判決原告先位請求駁 回,並准原告備位之請求,如原告未提起上訴,被告提起上訴,若二審 法院審理時認為系爭借款有效,備位請求並無理由,此時,二審法院應 否對於先位請求加以裁判? 若甲起訴時依相同事實僅請求300 萬元, 經判決認定乙抗辯該500 萬元均已經清償完畢,敗訴確定,如甲另起訴 請求餘額200 萬元,法院是否受前訴判決認定已經清償事實之理由拘 束? 若原告聲請傳訊證人丙作證,丙證稱是否有交付500 萬不清楚, 不過當時還有丁在場。如兩造均稱不需傳訊丁,法院是否得依職權傳訊 丁作證?(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預備合併之訴之審理順序:先位之訴有理由時,法院無庸就備位之訴裁判;先位無理由時,始應審理備位。第一審判決先位駁回、備位准許,僅被告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原告未上訴。此時應探究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先位,以及二審得否改判先位勝訴。
  • 二、二審認先位有理由時,應廢棄第一審先位駁回及備位准許之判決,改判先位之訴勝訴,並駁回備位之訴。理由在於預備合併之訴具牽連性,先位與備位應整體觀察;被告上訴使整個預備合併之訴移審,先位部分不因原告未上訴而確定。且二審所命給付內容與一審相同,未對被告為更不利益之變更,不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
  • 三、若二審認先位無理由、備位有理由,則應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備位勝訴判決;若認先位、備位均無理由,則廢棄備位准許部分,駁回原告之訴。二審不得一方面認先位有理由,又維持備位准許,否則理由矛盾。法院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適度闡明,使兩造就審理順序及請求權基礎充分辯論。
  • 四、一部請求與爭點效:甲起訴僅請求300萬元,前訴判決理由認定500萬元均已清償,甲敗訴確定,嗣後另訴請求200萬元。既判力客觀範圍僅及於前訴300萬元之訴訟標的,判決理由原則上無既判力;惟若前訴已將「清償」列為主要爭點,兩造充分攻防,法院為實質判斷,且無顯然違背法令或新訴訟資料,後訴法院應受爭點效拘束,不得為相反認定。
  • 五、職權傳訊證人:民事訴訟法第288條規定,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兩造均稱不需傳訊丁,並不當然拘束法院;丁在場,可能證明500萬元是否交付,屬重要證據方法,法院得依職權傳訊。惟依同條第2項,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注意辯論主義與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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