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3題

甲為任職於某市環保局之公務員,平時負責水污染查察業務。一日,有 民眾向市府檢舉某工廠疑似將工業廢水排放到附近溪流,甲隨即帶隊前 往依法進行行政調查,果然查到該工…

題目

甲為任職於某市環保局之公務員,平時負責水污染查察業務。一日,有 民眾向市府檢舉某工廠疑似將工業廢水排放到附近溪流,甲隨即帶隊前 往依法進行行政調查,果然查到該工廠違法排放含有危害健康物質之污 水,且現場初步篩檢,污染程度已超過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水污法)所 定管制標準,而有涉犯水污法第36 條之罪的嫌疑。甲遂聯繫該市地檢署 檢察官乙,告知調查結果,乙則向甲表示先不要打草驚蛇,繼續依水污 法規定進行行政調查,蒐集未來證明犯罪之有利證據。甲遂詢問仍不知 已涉犯罪嫌疑的工廠負責人A 各項排放廢水細節,A 則一一如實回答, 並坦承知悉排放廢水業已超過管制標準。甲則將A 之回答內容均錄影存 證,並將錄影檔案交由乙作為起訴A 之證據。於後續A 作為被告之刑事 審判程序中,甲詢問A 之錄影檔案是否具有證據能力?(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定位:甲為環保局公務員,依水污染防治法進行行政調查,並非刑事訴訟法上之偵查機關;檢察官乙指示甲繼續蒐集犯罪證據,涉及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之分際。若以行政調查之名行刑事偵查之實,規避刑事訴訟法之權利告知與正當程序,即生證據禁止問題。
  • 二、程序瑕疵:甲詢問A時,A尚不知已涉犯罪嫌疑,甲未告知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緘默權、選任辯護人權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權。惟甲係依水污法進行行政調查,非逮捕、搜索等強制處分,A之回答外觀上係任意陳述,且全程錄影,取得過程未見強暴、脅迫、詐欺、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
  • 三、證據能力之判斷:甲非司法警察,本件主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而非逕適用第158條之2。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但法院得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審酌違背程序之情節、主觀意圖、侵害A防禦權之程度、證據重要性與可信性、犯罪所生危害。本件污染涉及危害健康,證據具重要性,但檢察官指示規避偵查程序,對不自證己罪與辯護權侵害非輕。
  • 四、自白之補強:A坦承知悉排放超過管制標準,性質上屬不利於己之陳述,接近自白。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錄影僅能證明A陳述之內容與任意性,不能替代補強證據;若無其他排放檢測、採樣或證人證據,不得單憑該錄影定罪。
  • 五、結論:法院應依第158條之4具體權衡,不宜一概認有或無證據能力。若認乙以行政調查為名,實質指揮甲進行刑事偵查,規避權利告知,應認該錄影無證據能力;若甲僅於合法行政調查中附帶取得,A任意陳述且無強制,則非不得承認其證據能力,但其證明力仍應審慎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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