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法
第10題
50 歲甲某日在陽明山賞花時,遺失一只銀灰色C 牌功能性手錶,由於該只手錶是甲20 歲生日時,當時還在世之母親所贈,甲非常珍惜。甲即在網路上將該錶之照片與特徵公…
題目
50 歲甲某日在陽明山賞花時,遺失一只銀灰色C 牌功能性手錶,由於該只手錶是甲20 歲生日時,當時還在世之母親所贈,甲非常珍惜。甲即在網路上將該錶之照片與特徵公布,並透過廣告之方式表示,若有人拾獲該只手錶,將懸賞新臺幣(下同)5,000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所發布之廣告,性質為要約引誘 B. 若乙不知廣告之內容,偶然拾獲甲之手錶,乙得向甲請求5,000 元之報酬 C. 懸賞廣告之性質,依民法規定,係為單獨行為 D. 懸賞廣告不得撤回
官方答案
- 答案:B. 若乙不知廣告之內容,偶然拾獲甲之手錶,乙得向甲請求5,000 元之報酬
解析
依民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與報酬之義務;數人先後分別完成行為者,由最先完成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民法第164條第4項復明定:「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該行為者,準用之。」因此乙雖不知有廣告內容,偶然拾獲手錶完成行為,依法仍得向甲請求5,000元之報酬,故B正確。選項A錯誤,懸賞廣告依通說與實務見解性質為要約(少數說為單獨行為),並非要約引誘;選項C錯誤,民法懸賞廣告採契約說(要約);選項D錯誤,依民法第165條第1項,懸賞廣告原則上得於行為完成前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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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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