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法律廉政 刑法
第3題
不同黑社會幫派的甲跟乙因為爭地盤結下梁子,兩人皆時常對外放話要 找機會向對方尋仇。一日,甲在街上看見乙,便潛行至乙的背後,拿出 隨身攜帶的西瓜刀對乙的右腳腳踝砍…
題目
不同黑社會幫派的甲跟乙因為爭地盤結下梁子,兩人皆時常對外放話要 找機會向對方尋仇。一日,甲在街上看見乙,便潛行至乙的背後,拿出 隨身攜帶的西瓜刀對乙的右腳腳踝砍去,意在使乙右腳殘廢,乙右腳遭 砍之後倒臥在地,殊不知乙係奉幫派老大之命欲暗殺A,此時正持槍瞄 準A,在扣扳機之際卻遭甲刀砍而暗殺失敗,A 因此免於喪命。乙經送 醫急救後,右腳腳踝截肢,終身殘廢。試問甲有何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甲持西瓜刀砍乙右腳踝,意在使乙右腳殘廢;乙踝部截肢、終身殘廢,已達刑法第10條第4項第4款「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之重傷。甲具重傷故意,成立第278條第1項重傷既遂。
- 甲之砍擊與乙重傷間有直接因果關係,乙倒臥、截肢係行為所造成之結果,客觀上可歸責。甲無殺人故意,不成立殺人未遂;亦不另論普通傷害,因重傷罪已包含傷害之不法內涵。
- 乙當時正持槍瞄準甲,屬對甲生命之現在不法侵害;甲客觀上因砍乙而阻止暗殺,發生防衛效果。惟甲「殊不知」乙正欲殺己,主觀上係出於尋仇與重傷故意,欠缺防衛認識與防衛意思。
- 通說及實務採防衛意思必要說,認偶然防衛不阻卻違法;少數說採結果無價值論,主張客觀上有防衛情狀即可阻卻違法。若採後說,甲可能不罰;惟考試應以通說為原則並說明爭議。
- 結論:甲成立重傷既遂,不能依第23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亦不成立第24條緊急避難(欠缺避難意思)。若甲事前知悉乙持槍,則其防衛行為是否過當,應就當時情狀判斷;本題因欠缺防衛意思,無須再論過當,其客觀上自救之情節僅得作為量刑減輕事由。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