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3題

檢察官偵查後,就原住民甲的竊盜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官依簡易 程序審理後,諭知有罪判決。甲認自己為原住民,應受有律師協助,於 是就簡易處刑判決提起上訴。請問,…

題目

檢察官偵查後,就原住民甲的竊盜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官依簡易 程序審理後,諭知有罪判決。甲認自己為原住民,應受有律師協助,於 是就簡易處刑判決提起上訴。請問,甲的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原住民之強制辯護: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同條第5項另就偵查中之訊問,課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之義務。
  • 二、簡易程序之定位:簡易程序係有別於通常程序之特別程序。依第449條,法院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第31條第1項第4款明文限於「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立法者有意將簡易程序排除於原住民強制辯護之外。
  • 三、本件之適用:甲被訴之竊盜罪,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非第31條第1項第1款「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本件又係依簡易程序審理,不符第4款「通常程序」之要件。法院未指定辯護人,尚不違反強制辯護之規定。
  • 四、例外與轉換:若法院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或第452條,認案件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用通常程序,即應依第31條第1項第4款指定辯護人;未指定而審判者,構成第379條第7款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此為甲可能之主張空間。
  • 五、結論:甲僅以原住民身分主張應受律師協助,於簡易程序尚乏依據,上訴難認有理由。惟甲仍得依第455條之1向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上訴,並另主張事實認定、量刑或其他程序瑕疵等事由,尋求救濟。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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