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3題
甲涉犯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嫌,檢察官持法官簽發之搜索票至甲選任 辯護人乙之事務所進行搜索,並扣押辯護律師受甲委任後,處理回覆相 關單位報告事件,所持有與相關人員…
題目
甲涉犯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嫌,檢察官持法官簽發之搜索票至甲選任 辯護人乙之事務所進行搜索,並扣押辯護律師受甲委任後,處理回覆相 關單位報告事件,所持有與相關人員間洽談、通訊往來之相關文書及電 磁紀錄。試論檢察官之搜索、扣押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搜索之形式要件: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對第三人處所搜索,以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物存在者為限;第128條要求搜索票記載應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及應扣押物。檢察官持法官簽發之搜索票搜索乙事務所,形式上符合令狀原則。
- 二、律師事務所之特殊保護:律師法課予律師保密義務,刑法第316條亦處罰洩漏業務秘密;憲法第16條訴訟權並保障被告與律師之信賴溝通。故搜索律師事務所不得漫無限制,須有具體理由相信律師本人涉案,或委任人利用律師事務所藏匿犯罪證據,並應限於與本案有關之特定文件。
- 三、扣押範圍之限制: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扣押以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為限。乙受甲委任後,為回覆相關單位所製作之報告、洽談紀錄及通訊電磁紀錄,屬辯護工作產品(work product),常含委任人秘密;除屬犯罪工具、犯罪所得或律師參與犯罪之情形外,不得概括扣押。
- 四、執行程序:搜索律師事務所應使律師在場,先封存、過濾,僅就與本案相關且非秘密事項扣押;電磁紀錄應限於搜索票許可範圍,不得任意還原、瀏覽全部資料。若檢察官未特定文件、未讓乙表示意見,即扣押全部文書與電磁紀錄,程序即有瑕疵。
- 五、結論:本題搜索若搜索票已特定乙事務所及應扣押物,搜索本身尚難逕認違法;但扣押系爭律師工作產品及通訊紀錄,若未符合特定性、必要性及律師在場程序,應屬違法。若搜索票僅泛載甲案處所,則搜索亦逾越範圍;所得證據應依第158條之4權衡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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