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2題
甲、乙、丙住在同一社區,甲與丙熟識常到丙的家中泡茶聊天,丙家中 種有桑樹,甲常趁丙不注意時,摘取數片桑葉並在回家累積相當數量後 加工後販賣,丙一直沒有發覺。某日…
題目
甲、乙、丙住在同一社區,甲與丙熟識常到丙的家中泡茶聊天,丙家中 種有桑樹,甲常趁丙不注意時,摘取數片桑葉並在回家累積相當數量後 加工後販賣,丙一直沒有發覺。某日乙經過丙的家門口,不經意看到丙 輸入住家門口電子鎖的密碼,乙因此記住丙的住家門口電子鎖的密碼。 夜晚時,乙注意到丙的家中完全沒有開燈,乙輸入丙的門口密碼準備進 入行竊。果然輸入密碼後,門應聲而開,乙悄聲進入丙的住家後,赫然 發現丙倒臥在客廳地上似無呼吸,乙大驚立即奪門而出,離開時甚至沒 有將丙的家門關上。不久甲經過,看到丙的家門未關,想著可以趁丙不 注意,再摘取一些桑葉回家,入門後見丙倒臥在地,趕緊將丙送醫,急 救後丙生命無慮。原來丙在家中因熱水器使用未開窗而昏迷,所幸乙將 丙的家門打開,有新鮮空氣進入,才可以因及時急救而生還。試問甲、 乙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處斷?(3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多次趁丙不注意摘取桑葉,桑葉尚未分離時為樹木一部分,分離後成為動產;甲破壞丙對桑葉之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並有變賣獲利之不法所有意圖,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既遂。其多次所為係基於同一犯意、侵害同一法益,宜論以接續犯一罪;事後加工販賣屬處分贓物,不另成立贓物罪。
- 二、甲後來見丙家門未關,為再摘桑葉而進入,該門未關不等於丙同意,甲無故侵入住宅,成立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其入門後即見丙倒地,尚未接近桑樹或摘取,難認已著手竊取,僅屬竊盜預備而不罰;若寬認已著手,則另論竊盜未遂,並檢討中止犯,惟仍與306條競合。
- 三、甲見丙倒地後送醫,因甲非造成丙昏迷之人,亦無依法令、契約或先前行為所生之保證人地位,不成立刑法第293條、第294條遺棄罪,亦無殺人罪之不作為犯。其救助行為屬善行,不影響已成立之侵入住宅罪;甲之竊盜前案與本件侵入住宅,犯意各別,應數罪併罰。
- 四、乙記住密碼,夜間輸入密碼開門進入丙宅行竊,係無故侵入住宅,成立刑法第306條第1項。乙意圖不法所有而侵入,若認其侵入時已對丙之財產形成直接危險並著手竊取,則另成立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未遂;惟其尚未搜尋、拿取財物,本文認僅止於侵入住宅。
- 五、乙發現丙似無呼吸後離去,其對丙之昏迷無因果力,亦無保證人地位,不成立遺棄罪或殺人罪;其未關門反而使新鮮空氣進入,對丙生還有利,不能令其就死亡或傷害負責。結論:甲論竊盜既遂與侵入住宅罪,乙論侵入住宅罪,分別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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