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經建行政 貨幣銀行學
第3題
何謂銀行的次順位債券(subordinated debt)?請問將銀行次順位債券納 入銀行資本的計算,你認為是否合理,請說明正反面之理由。(15 分)並 請從存…
題目
何謂銀行的次順位債券(subordinated debt)?請問將銀行次順位債券納 入銀行資本的計算,你認為是否合理,請說明正反面之理由。(15 分)並 請從存款保險的角度,論述銀行失敗時次順位債券所有人是否應該為存 款保險賠付的對象?(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定義與法制地位:次順位債券(subordinated debt)指銀行於清算或破產時,受償順位次於存款人及其他優先債權人的債務工具,通常無擔保、原始期限五年以上,並含損失吸收或減記條款。依巴塞爾資本協定與我國「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符合條件者可計入第二類資本(Tier 2 capital)。
- 二、納入資本的正面理由:其一,具損失吸收能力,銀行倒閉時可承擔損失,保護存款人與存款保險基金;其二,成本低於普通股,可避免股權稀釋,增加資本工具的彈性;其三,多在市場交易、價格公開,形成市場紀律(market discipline),投資人會對高風險銀行要求較高利差;其四,持有人不受存款保險保障,誘因較接近股東。
- 三、納入資本的反面理由:其一,次順位債非永久資本且有到期日,僅具清算(gone concern)功能,無法在持續經營(going concern)中吸收虧損;其二,市場紀律的實證效果有限,銀行間交叉持有、資訊不對稱與「大到不能倒」(too-big-to-fail)預期會削弱風險訂價;其三,景氣不佳時發行成本上升,具順循環(procyclicality)特性,反使信用緊縮;其四,若可提前贖回或受監理寬容,將虛增資本適足率。
- 四、由存款保險角度觀察:存款保險僅保障要保存款人,我國每一存款人在每一要保機構的最高保障金額為新臺幣 300 萬元;次順位債券持有人並非存款人,不屬存款保險的賠付對象,其損失應透過內部紓困(bail-in)機制自行承擔,否則將產生道德風險(moral hazard),並由納稅人與保費負擔者承擔成本。
- 五、政策建議:應強化次順位債的觸發減記或轉換為普通股條款、限制銀行間交叉持有、要求價格與風險充分揭露,並與總損失吸收能力(TLAC)及金融機構清理機制接軌,使損失依股東、次順位債權人、無保障債權人的順序承擔,兼顧金融穩定與市場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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