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3題
就甲、乙、丙分別共有A 不動產之情形,甲死亡後,其就A 之應有部分 由丁繼承。如丁未完成繼承登記前,乙、丙、丁三人達成分割A 之協議, 丁得否依據該協議逕請求辦…
題目
就甲、乙、丙分別共有A 不動產之情形,甲死亡後,其就A 之應有部分 由丁繼承。如丁未完成繼承登記前,乙、丙、丁三人達成分割A 之協議, 丁得否依據該協議逕請求辦理分割登記?又,如甲、乙、丙三人因協議 分割A 不成而訴請裁判分割過程中,甲死亡,其就A 之應有部分由丁繼 承。於丁聲明承受訴訟、但未辦妥繼承登記之情形下,法院是否得為分 割判決?(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丁因繼承取得應有部分:甲死亡後,丁依民法第1148條承受甲之權利義務,並依第759條於登記前取得A之應有部分,不以辦理繼承登記為取得要件;但該條同時規定,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因此,丁得否依分割協議請求登記,關鍵在於協議分割是否屬處分行為。
- 二、協議分割屬處分行為,丁不得逕請求登記:協議分割係全體共有人以契約消滅共有關係,涉及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變動,通說及實務認其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丁未完成繼承登記前,既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即不得依該協議逕請求辦理分割登記;乙、丙亦不得請求丁履行協議而逕辦分割登記。
- 三、裁判分割不受民法第759條限制:裁判分割係法院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以判決形成新的物權關係,屬形成判決,並非當事人之處分行為。丁已聲明承受訴訟,為適格之當事人,法院得對全體共有人為分割判決,不因丁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而受影響。
- 四、結論:第一子題,丁不得依協議逕請求辦理分割登記;第二子題,法院得為分割判決。惟判決確定後辦理分割登記時,地政機關實務上通常要求先辦理繼承登記,再依判決辦理分割登記,此屬登記程序問題,不影響法院得為裁判分割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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