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2題

A 有一筆已登記的耕地。鄰居B 在該耕地上,蓋有一鐵皮屋工廠,A 雖 知此事,但卻也未提出反對意思。10 年後,A 去世,A 的唯一繼承人女 兒C 起訴請求B…

題目

A 有一筆已登記的耕地。鄰居B 在該耕地上,蓋有一鐵皮屋工廠,A 雖 知此事,但卻也未提出反對意思。10 年後,A 去世,A 的唯一繼承人女 兒C 起訴請求B 拆除鐵皮屋。B 有無拒絕的可能?(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B在A已登記之耕地上興建鐵皮屋工廠,若無地上權、租賃或其他正當權源,即屬無權占有。A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得請求B拆除房屋並返還土地;A死亡後,C為唯一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承受該請求權。
  • 二、B可能主張民法第796條越界建築。該條須B建築房屋逾越疆界、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且A知悉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若本題屬越界建築,A知而未反對,C繼承後仍受拘束,B得拒絕拆除,但B應支付償金,C亦得請求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
  • 三、若B係明知無權而占用全部耕地,則無民法第796條之適用。B亦難依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第770條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因時效取得須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且10年僅限善意無過失;B興建工廠通常難認有地上權意思,縱時效完成亦僅取得登記請求權,未登記前尚難逕對抗C。
  • 四、結論:B能否拒絕拆除,取決於其工廠是否為越界建築且符合民法第796條要件。符合者,B得拒絕拆除,但須支付償金或由C請求購買越界部分;不符合者,C得請求拆屋還地。耕地違規興建工廠另生行政責任,不影響民事上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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