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3題
A 有一空地,由好友B 出資,委由營造廠C 蓋一公寓大廈。為清楚釐清 工程的工安責任,因此以C 為起造人,並向營建機關申報完成。問:何 時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
題目
A 有一空地,由好友B 出資,委由營造廠C 蓋一公寓大廈。為清楚釐清 工程的工安責任,因此以C 為起造人,並向營建機關申報完成。問:何 時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具備獨立的不動產所有權性質?如何認定該 完工後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的所有權人?(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區分所有權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各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共有。依民法第799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2款、第3款,專有部分須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具獨立性,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
- 二、區分所有權具獨立不動產所有權性質之時點,為建築物完成、各專有部分已具構造上及使用上獨立性,得單獨為所有權客體之時。施工中之鋼筋、混凝土或未完成部分,僅屬材料或土地之成分,尚不能成為區分所有權客體;使用執照或第一次登記通常為完工與權利之證明,但非原始取得之生效要件。
- 三、完工後區分所有權人之認定,應以出資興建及當事人契約為準,不得僅以起造人為斷。C為營造廠並掛名起造人,僅屬建築管理上之申報名義,不當然取得建物所有權;B出資興建,原則上由B原始取得各專有部分,C僅有承攬報酬請求權。
- 四、A提供土地,其與B間之合建、使用借貸或地上權契約,決定基地權利歸屬及分配。各專有部分由B取得後,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日後移轉時,專有部分與基地權利應一併移轉。實務上並綜合出資證明、契約、使用執照、第一次登記及稅籍等認定,起造人名義僅供參考。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