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2題

區域計畫法第16 條第1 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實施非都市土地 分區使用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並應通知 土地所有權人。今土地所有…

題目

區域計畫法第16 條第1 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實施非都市土地 分區使用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並應通知 土地所有權人。今土地所有權人甲於收到A 縣政府通知後始知悉其地被 劃定為山坡地保育區,並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試問該土地使用編定結果 之法律性質為何?甲因獲悉其毗鄰地被編定為同使用分區內之丙種建築 用地,而認其土地權益受到損害,其應如何為權利救濟?(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律性質: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使用地編定,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6條所為,對特定土地之使用種類與強度發生規制效果,性質上為行政處分;因其規制客體為土地,受規制之土地所有權人範圍可得確定,學理上稱為「對物之一般處分」(dingliche Allgemeinverfügung)。公告及通知係使其對外發生效力並保障人民知之權利之程序。
  • 二、甲之地位:甲為其土地編定處分之相對人,得對自己土地被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部分提起救濟。至於毗鄰地被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甲非該部分處分之直接相對人;惟若該編定使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甲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救濟,但須具體主張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不得僅以鄰地價值較高為由。
  • 三、救濟程序:依區域計畫法第16條第3項,甲應於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向A縣政府提出異議;A縣政府應於受理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甲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依訴願法第18條提起訴願;對訴願決定不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若A縣政府逾期不處理,甲亦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四、其他途徑:甲若主張毗鄰地之編定違法,得於訴願或行政訴訟中一併爭執該處分之適法性,並請求撤銷;若其目的在變更自己土地之編定,則應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變更編定,不得逕以鄰地編定結果要求比照。若法定救濟期間已過,僅於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要件時,得申請重新進行程序。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