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2題
內政部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多久時間?
題目
內政部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多久時間? A. 24 小時 B. 48 小時 C. 3 日 D. 7 日
官方答案
- 答案:A. 24 小時
解析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移民署為暫予收容、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親友,至遲不得逾24小時。此為保障人權及領事保護之強制規定。選項B48小時、C3日、D7日均超過法定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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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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