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5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改姓?
題目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改姓? A. 結婚或離婚 B. 讀音或字義粗俗不雅 C.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D. 音譯過長
官方答案
- 答案:D. 音譯過長
解析
姓名條例第8條規定得申請改姓的事由包括被認領、收養或終止收養、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音譯過長等。讀音或字義粗俗不雅、與通緝犯同名等則屬第9條改名事由,結婚或離婚主要涉及冠姓或回復本姓。因此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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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