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7題
甲為新加坡人,下列何者非屬姓名條例規定應取用中文姓名之情形?
題目
甲為新加坡人,下列何者非屬姓名條例規定應取用中文姓名之情形? A. 與中華民國國民結婚辦理戶籍登記 B. 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 C. 在臺應聘工作申請外僑居留證 D. 經我國國籍生父認領後,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官方答案
- 答案:C. 在臺應聘工作申請外僑居留證
解析
依《姓名條例》第2條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取用中文姓名:一、與中華民國國民結婚辦理戶籍登記;二、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三、經中華民國國民認領。選項C在臺應聘工作申請外僑居留證,僅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申請居留證,非屬姓名條例規定應取用中文姓名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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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