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3題
日本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在馬來西亞訂婚,二人在馬來西亞有共同住所,嗣甲在新加坡解除婚約,關於因婚約解除所生之損害賠償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題目
日本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在馬來西亞訂婚,二人在馬來西亞有共同住所,嗣甲在新加坡解除婚約,關於因婚約解除所生之損害賠償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適用馬來西亞法 B. 適用新加坡法 C. 適用中華民國法 D. 適用日本法
官方答案
- 答案:A. 適用馬來西亞法
解析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婚約之成立、效力及解除,適用當事人共同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時,適用當事人共同居所地法;無共同居所地時,適用與婚約有最密切連結地之法。」本案甲為日本人,乙為我國人,無共同本國法。二人在馬來西亞有共同住所,故適用共同居所地法,即馬來西亞法。選項A正確。選項B新加坡法為解除婚約地法,非適用依據。選項C中華民國法為乙本國法,非共同本國法。選項D日本法為甲本國法,同理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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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