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4題
甲為美國人時,書立遺囑,指定其好友加拿大人乙為繼承人。多年後甲歸化為我國人,並與日本人丙女結婚,甲欲撤回遺囑,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題目
甲為美國人時,書立遺囑,指定其好友加拿大人乙為繼承人。多年後甲歸化為我國人,並與日本人丙女結婚,甲欲撤回遺囑,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A. 適用美國法 B. 適用加拿大法 C. 適用我國法 D. 適用日本法
官方答案
- 答案:C. 適用我國法
解析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條第1項:「遺囑之方式,適用遺囑人作成時之本國法、行為地法、住所地法或不動產所在地法中之一法。」第2項:「遺囑之撤回,適用遺囑人撤回時之本國法。」本案甲書立遺囑時為美國人,撤回遺囑時已歸化為我國人。遺囑撤回適用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即我國法。選項C正確。選項A美國法為作成時本國法,不適用於撤回。選項B加拿大法為受遺贈人國籍,無關。選項D日本法為配偶國籍,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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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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