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5題
有關國籍法上外國人申請歸化其居留期間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有關國籍法上外國人申請歸化其居留期間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逾期居留期間,不列入計算 B. 居留原因為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等待回復原國籍者,不列入計算 C. 居留原因為以在臺灣地區就學之外國人為依親對象者,不列入計算 D. 居留原因為經勞動部許可擔任經政府核准投資事業之主管,不列入計算
官方答案
- 答案:D. 居留原因為經勞動部許可擔任經政府核准投資事業之主管,不列入計算
解析
依國籍法第3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下列居留期間不列入計算:(1)逾期居留;(2)為喪失原國籍等待回復原國籍;(3)以外國學生身分在台就學;(4)以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身分居留;(5)經撤銷歸化許可後再申請歸化前之居留。選項D「經勞動部許可擔任經政府核准投資事業之主管」屬合法工作居留,其居留期間應列入計算,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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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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