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6題
甲經歸化獲得我國國籍,下列何者不是撤銷甲歸化許可之事由?
題目
甲經歸化獲得我國國籍,下列何者不是撤銷甲歸化許可之事由? A. 甲申請歸化時變造財力證明以達法定標準 B. 甲申請歸化係藉由與國人乙間通謀虛偽之收養關係 C. 甲申請歸化後於10 年內擔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D. 查得甲於歸化前之刑事案件紀錄
官方答案
- 答案:C. 甲申請歸化後於10 年內擔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解析
依國籍法第11條規定,撤銷歸化許可事由包括:(1)申請歸化時有虛偽、隱匿等情事(含變造財力證明、通謀虛偽收養關係);(2)歸化前在國內外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惟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選項C「歸化後10年內擔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並非撤銷事由(僅限制雙重國籍者擔任特定公職)。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