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3題

甲與乙通謀虛偽買賣汽車一部,經甲將其所有之汽車一部交付於乙,其 後乙死亡,甲請求乙之繼承人丙交還該汽車,乙之繼承人丙以其為善意 之第三人拒絕返還。試申論丙之主張…

題目

甲與乙通謀虛偽買賣汽車一部,經甲將其所有之汽車一部交付於乙,其 後乙死亡,甲請求乙之繼承人丙交還該汽車,乙之繼承人丙以其為善意 之第三人拒絕返還。試申論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效力: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甲與乙通謀虛偽買賣汽車,其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無效,乙不因交付而取得所有權,甲仍為所有人,乙僅取得占有。
  • 二、丙之地位:乙死亡後,丙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概括承受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包括乙對甲之無權占有及返還義務;繼承人不得因繼承而取得優於被繼承人之權利。丙雖不知通謀情事,但其取得占有係基於繼承之法律規定,並非基於信賴虛偽買賣外觀而為之交易。
  • 三、善意第三人保護範圍: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旨在保護交易安全,所謂第三人,通說指因信賴該虛偽意思表示而與表意人或相對人為有效交易、新取得權利之人,例如乙將汽車讓與善意之丁。繼承人係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法律地位,非新交易之第三人,故不在但書保護範圍。
  • 四、善意受讓之檢驗:丙若主張民法第801條、第948條動產善意受讓,須有讓與人無權處分及受讓人因法律行為受讓占有;本件丙係因繼承取得占有,非因讓與而受讓,且乙未取得所有權,丙無從依善意受讓取得所有權。車籍過戶登記僅屬行政管制,非所有權登記,不能作為權利證明。
  • 五、結論:丙主張其為善意第三人而拒絕返還,無理由;甲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丙交還汽車。丙僅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返還義務;若汽車已滅失或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則應轉為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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