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2題

以下列何者事由申請來臺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得隨同申請?

題目

以下列何者事由申請來臺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得隨同申請? A. 經內政部審查通過,來臺傳教弘法者 B. 經經濟部審查通過,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6 百萬元以上之投資者 C. 經教育部核准來臺就學者 D. 經勞動部許可來臺從事技術性工作者

官方答案

  • 答案:C. 經教育部核准來臺就學者

解析

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港澳居民得申請居留之事由包含傳教弘法、投資、就學及工作等。其中經教育部核准來臺就學者,性質上屬短期進修,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得隨同申請居留;至於經內政部審查通過來臺傳教弘法、經經濟部審查通過在臺投資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以及經勞動部許可來臺從事技術性工作,均屬長期居留事由,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故本題應選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