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2題

甲乙為夫妻,生子丙丁戊,112 年10 月間,16 歲之丙持偽造之買賣同意 書,向庚表示已經法定代理人之許可與庚簽訂機車買賣契約,112 年11 月間,15 歲…

題目

甲乙為夫妻,生子丙丁戊,112 年10 月間,16 歲之丙持偽造之買賣同意 書,向庚表示已經法定代理人之許可與庚簽訂機車買賣契約,112 年11 月間,15 歲之丁在學校,老師辛授與代理權給丁,請丁代理辛向廠商己 購買50 本參考書,丁未經甲乙同意,即以辛之代理人名義與己簽訂書籍 買賣契約,而17 歲之戊,於112 年12 月8 日,未經甲乙之同意,以信 紙親自書寫遺囑,寫明將所有A 屋遺贈給女友,並書立112 年12 月8 日後親自簽名,試問上開丙、丁分別所簽訂之買賣契約及戊所為之遺囑 是否有效?(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丙部分:丙16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person with limited capacity)。其與庚訂立機車買賣契約,原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民法第77條、第79條)。惟丙持偽造之買賣同意書,向庚表示已獲許可,使庚誤信,核屬民法第83條所稱「詐術」。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者,其法律行為有效,故丙庚間買賣契約有效。
  • 二、丁部分:丁15歲,亦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代理權之授與(authorization)係單獨行為,民法第104條明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丁既經辛授與代理權,以辛之代理人名義與己簽約,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辛,丁未經甲乙同意不影響契約效力。故丁所簽買賣契約對辛、己有效。
  • 三、戊之遺囑能力:戊17歲,依民法第1186條第2項,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得為遺囑;僅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戊已滿16歲,有遺囑能力(testamentary capacity),甲乙未同意不影響遺囑效力。
  • 四、遺囑形式:戊以信紙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112年12月8日,並親自簽名,符合民法第1189條自書遺囑(holographic will)之法定方式。信紙並非不可,法律未限制用紙;亦不以公證或見證為必要。故遺囑有效,女友得於戊死亡後受遺贈。
  • 五、限制:遺贈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forced share)。戊之繼承人如因遺贈致其特留分受侵害,得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此為遺囑有效後之履行限制,不影響遺囑本身效力。另以A屋確屬戊所有且無其他無效事由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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