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2題

甲男與前妻生有一子丙,乙女與前夫生有一女丁,甲乙經友人介紹而結 婚,此後甲乙丙丁共同生活感情融洽,雖未收養,丙丁均稱甲乙為父母, 丙丁互稱兄妹。丙丁逐漸長大成人…

題目

甲男與前妻生有一子丙,乙女與前夫生有一女丁,甲乙經友人介紹而結 婚,此後甲乙丙丁共同生活感情融洽,雖未收養,丙丁均稱甲乙為父母, 丙丁互稱兄妹。丙丁逐漸長大成人,彼此扶持相守,成年後相戀。試問: 甲乙丙丁間之親系親等為何?丙丁可否結婚?(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親屬關係之判斷基礎:民法第967條所稱血親,原則上指自然血緣關係;第969條所稱姻親,指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第970條則定姻親之親系及親等,原則上從其配偶或與配偶之血親關係計算。甲乙結婚,丙為甲與前妻之子,丁為乙與前夫之女,二人均未經他方收養,故丙丁與他方父母僅可能成立姻親,不因共同生活、互稱父母而成為自然血親或法定血親。
  • 二、甲乙丙丁間之親系親等:甲與乙為配偶,無親系親等;甲與丙為直系血親一親等;乙與丁為直系血親一親等;甲與丁因丁係甲配偶乙之血親,依民法第970條第2款從乙與丁之親系親等,為直系姻親一親等;乙與丙同理,為直系姻親一親等。丙與丁之間,既無自然血親或收養之法定血親關係,亦不符合民法第969條各款姻親定義,故無親屬關係,僅係生活上之繼兄妹。
  • 三、丙丁結婚之禁婚親檢討:民法第983條第1項規定,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不得結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丙丁既非血親,亦非姻親,不屬於上開禁婚親範圍;二人成年後相戀,如具備民法第982條所定書面、二人以上證人及結婚登記等形式要件,且無其他法定障礙,即得結婚。
  • 四、收養之影響與結論:若甲乙曾收養他方子女,丙丁可能形成旁系血親二親等,依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原則上六親等內禁婚,且二親等不在「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例外之內,不得結婚。惟本題明示未收養,故不能以稱呼或共同生活擬制血親。結論:丙丁可以結婚,惟仍宜妥適處理家庭倫理與親情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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