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3題
甲男、乙女結婚後經過1 年,乙生下丙子,丙5 歲時,甲發現乙與丁過從甚密,且疑似持續多年,進而懷疑丙非自己之骨肉。何人得訴請法院否認丙為甲之子?
題目
甲男、乙女結婚後經過1 年,乙生下丙子,丙5 歲時,甲發現乙與丁過從甚密,且疑似持續多年,進而懷疑丙非自己之骨肉。何人得訴請法院否認丙為甲之子? A. 丁得向甲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B. 甲、乙、丙均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C. 甲、乙、丙、丁均得提起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D. 乙、丙均得向丁提起認領之訴
官方答案
- 答案:B. 甲、乙、丙均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解析
民法第1066條規定婚生否認之訴,夫、妻、子均得提起。本案中甲為夫,乙為妻,丙為子,三人均有提起權。丁為第三人,無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權利(民法第1066條第2項僅規定夫死亡時,其繼承人得在知道其死亡後6個月內提起),故選項A、C、D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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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