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3題
甲於某年8 月1 日向乙購買1 組20 件之限量進口碗盤組自用,約定由乙於同年8 月2 日中午12 點將碗盤組送至甲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於某年8 月1 日向乙購買1 組20 件之限量進口碗盤組自用,約定由乙於同年8 月2 日中午12 點將碗盤組送至甲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於8 月2 日中午12 點10 分將碗盤組送至甲宅,則甲得拒絕乙之給付,並得向乙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B. 乙於8 月2 日中午12 點將碗盤組中的其中10 件送至甲宅,同時告知另10 件因缺貨之故,待日後到貨再與甲聯絡。若甲當場拒絕受領,甲應負遲延責任 C. 8 月2 日當天清晨,甲乙之居住地均因強烈颱風來襲而各處淹水嚴重、難以通行,且已發布全天停止上班上課,則乙未將碗盤組按約定時間送至甲宅,乙仍應負遲延責任 D. 甲於8 月2 日中午與友人聚餐,竟遺忘與乙約定之時間,遲至當天下午2 點始返家。若準時抵達之乙在甲宅門前等待的過程中,竟無故遭受酒駕之丙駕車撞上,致碗盤組之20 件內容物盡毀,則乙得免為給付
官方答案
- 答案:D. 甲於8 月2 日中午與友人聚餐,竟遺忘與乙約定之時間,遲至當天下午2 點始返家。若準時抵達之乙在甲宅門前等待的過程中,竟無故遭受酒駕之丙駕車撞上,致碗盤組之20 件內容物盡毀,則乙得免為給付
解析
本題涉及債權人受領遲延與危險負擔。甲於約定時間未在宅,乙準時到達並為給付之提出,甲無法受領,甲陷於受領遲延(民法第234條至第237條)。於受領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第237條),且給付標的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移轉由債權人負擔。碗盤組係遭酒駕第三人丙撞毀,非可歸責於乙,乙對毀損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危險由甲負擔,乙並免給付義務,故D正確。A錯誤,10分鐘遲延尚非得拒絕受領並請求不履行損害。B錯誤,債權人得拒絕一部清償,拒絕不構成受領遲延。C錯誤,颱風致不能給付屬不可歸責事由,乙不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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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