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4題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申報戶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
題目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申報戶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申報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前項扣除額不包括:①財產交易損失 ②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③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④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⑥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⑦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A. ①④ B. ①③ C. ②⑤ D. ⑥⑦
官方答案
- 答案:A. ①④
解析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基本生活費差額扣除額計算時,扣除額合計數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①)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③)、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②)、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⑥)、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⑦)均屬扣除額合計數範圍。故正確為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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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