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1題

下列關於債權人代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下列關於債權人代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對債權人已負遲延責任之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有已屆清償期之債權卻怠於行使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以債務人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B. 債務人之婚生子女否認權,亦適於為代位權之標的 C.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均得直接請求第三債務人向自己為給付 D. 於債務人對債權人負遲延責任前,債權人亦得代位行使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

官方答案

  • 答案:D. 於債務人對債權人負遲延責任前,債權人亦得代位行使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

解析

民法第242條規定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應以「自己名義」行使,非以債務人名義,故A錯。代位權標的須為得讓與之財產權,婚生子女否認權(民法第1063條)具一身專屬性,不得代位,故B錯。代位權行使之效力歸屬於債務人,債權人原則上不得直接請求第三人向自己給付,故C錯。依民法第243條,債權人須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始得行使代位權,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如中斷時效、聲請假扣押)不在此限,無須遲延責任已發生,故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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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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