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3題
甲之父為乙,乙之母為戊,丁之母為丙,乙與丁之父均為庚,庚與戊離婚後與丙結婚。甲丙間之親屬關係?
題目
甲之父為乙,乙之母為戊,丁之母為丙,乙與丁之父均為庚,庚與戊離婚後與丙結婚。甲丙間之親屬關係? A. 四親等旁系血親 B. 沒有血親關係 C. 三親等直系姻親 D. 沒有姻親關係
官方答案
- 答案:B. 沒有血親關係
解析
依題意,庚為甲之祖父(甲父乙之父),丙為庚之後妻、丁之母,與甲並無血緣連繫。血親須以自然血緣或法定擬制(如收養)為基礎,丙非甲之血親,故甲丙間「沒有血親關係」。另丙為甲直系血親尊親屬(祖父庚)之配偶,依民法第969條、第970條屬直系姻親(從配偶庚之親系親等,為二親等直系姻親),故D「沒有姻親關係」亦非正確描述;A稱四親等旁系血親顯誤。綜上,就血親之有無而言,最精確之選項為B,說明甲丙間確無血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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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