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3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 萬元,並由丙與乙約定,於甲屆清償期而未返還前述借款時,由丙代甲向乙返還該筆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 萬元,並由丙與乙約定,於甲屆清償期而未返還前述借款時,由丙代甲向乙返還該筆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未得甲之同意,而擅自與乙訂立之契約為保證契約,效力未定 B. 清償期屆至時,乙非經催告甲並遭甲拒絕履行後,不得向丙請求履行 C. 乙丙間之保證契約之範圍,僅得及於甲對乙所負債務之全部,而不得限定在債務之一部分 D. 乙向甲起訴請求返還借款而生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丙亦生效力42060

官方答案

  • 答案:D. 乙向甲起訴請求返還借款而生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丙亦生效力42060

解析

丙與乙約定,於甲屆期不清償時由丙代為清償,性質為保證契約(民法第739條),當事人為保證人丙與債權人乙,無須主債務人甲同意,契約有效,故A稱效力未定錯誤。保證人原則有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5條),而非須先催告主債務人拒絕始得向保證人請求,故B錯。保證得就主債務之一部定之(民法第739條但書),故C稱不得限定一部分錯誤。依民法第747條,債權人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或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如起訴),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故乙向甲起訴中斷時效,對丙同樣有效,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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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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