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0題

甲對乙有已屆清償期之新臺幣50 萬元債權,於該債權並無不得讓與第三人之限制情形下,甲未得乙之同意,將該債權讓與丙。甲、丙間債權讓與效力為何?

題目

甲對乙有已屆清償期之新臺幣50 萬元債權,於該債權並無不得讓與第三人之限制情形下,甲未得乙之同意,將該債權讓與丙。甲、丙間債權讓與效力為何? A. 有效 B. 無效 C. 效力未定 D. 得撤銷

官方答案

  • 答案:A. 有效

解析

依民法第294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除依債權性質、當事人特約或法律規定不得讓與者外,讓與無須得債務人同意,僅須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本題債權已屆清償期且無不得讓與的限制,甲未經乙同意將債權讓與丙,甲、丙間的讓與契約仍屬有效,故選 A。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