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12題

112 年甲君之綜合所得淨額為150 萬元(不含股利所得)、股利所得為50 萬元。若其選擇將股利所得合併計稅,則其應補繳或應退稅額為多少元(假設其適用之稅率級距…

題目

112 年甲君之綜合所得淨額為150 萬元(不含股利所得)、股利所得為50 萬元。若其選擇將股利所得合併計稅,則其應補繳或應退稅額為多少元(假設其適用之稅率級距為20%、累進差額為14 萬元)? A. 18 萬元 B. 21.75 萬元 C. 26 萬元 D. 3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21.75 萬元

解析

股利所得合併計稅時,應將股利併入綜合所得淨額計算稅額:$150萬+$50萬=$200萬,稅額=$200萬×20%-$14萬=$26萬。另股利所得可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50萬×8.5%=$4.25萬,未超過上限$8萬,故可全額抵減。應繳(補繳)稅額=$26萬-$4.25萬=$21.75萬,選B。C之$26萬係未抵減前之稅額,A、D均與計算結果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