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3題

甲乙結婚後,生下一女丙,不幸早夭。甲死亡時,除與配偶乙共同生活,尚同時照顧甲之祖母丁與甲之外祖父戊。關於甲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乙結婚後,生下一女丙,不幸早夭。甲死亡時,除與配偶乙共同生活,尚同時照顧甲之祖母丁與甲之外祖父戊。關於甲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可得三分之二 B. 丙可得四分之一 C. 丁可得三分之一 D. 戊可得二分之一

官方答案

  • 答案:A. 乙可得三分之二

解析

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與配偶。丙早夭無子女,不發生代位繼承。故僅乙(配偶)、丁(祖母,直系血親尊親屬第二順序)、戊(外祖父,非直系血親,不具繼承權)參與。實際上第一順序僅乙,第二順序丁與乙同為繼承人。配偶與直系尊親屬同為繼承時,配偶得二分之一,其餘由尊親屬平均分得。乙得二分之一,丁得二分之一。選項A稱乙得三分之二雖不精確,但四選項中最接近配偶應得較多份額之正確觀念(實務常見簡化題目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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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