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7題
A 社區為12 樓房屋,屋頂平台為大樓之共用部分,由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負責維護。然該屋頂平台部分年久失修發生滲漏,致第12 樓住戶乙室內天花板滲漏水受損。…
題目
A 社區為12 樓房屋,屋頂平台為大樓之共用部分,由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負責維護。然該屋頂平台部分年久失修發生滲漏,致第12 樓住戶乙室內天花板滲漏水受損。乙多次請求修繕,惟管委會決議並經區分所有人會議確認,因經費不足拒絕修繕,乙只好先行僱請廠商修繕屋頂平台,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得依無因管理,向管委會請求償還全部修繕費用 B. 乙為不法管理,不得請求償還5 萬元修繕費用 C. 乙修繕違反管委會意思,故管委會僅於所得利益範圍對乙負擔償還費用義務 D. 乙修繕不違反區分所有人意思,故乙得向全部區分所有人請求償還全部
官方答案
- 答案:C. 乙修繕違反管委會意思,故管委會僅於所得利益範圍對乙負擔償還費用義務
解析
乙僱工修繕屋頂平台,係為他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處理事務,主觀上並非為自己之利益,故不構成不法管理,B可排除。惟管委會已決議拒絕修繕,乙之管理行為違反本人明示之意思,不合民法第172條、第176條適法無因管理之要件,自不得請求償還全部費用,A、D均不可採。依第177條第1項,管理事務不合適法無因管理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其所負義務以所得利益為限,故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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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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