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11題
假設丙公司國內總公司113 年度所得額為新臺幣4,000 萬元,在美國分公司當年度所得額為2,500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700 萬元,在德國分公司當年度所得額為…
題目
假設丙公司國內總公司113 年度所得額為新臺幣4,000 萬元,在美國分公司當年度所得額為2,500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700 萬元,在德國分公司當年度所得額為1,500 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400萬元。試問丙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多少元? A. 600 萬元 B. 700 萬元 C. 800 萬元 D. 90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C. 800 萬元
解析
丙公司國內外合計所得額=$40,000萬元+$25,000萬元+$15,000萬元=$80,000萬元。假設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總額=$80,000萬元×20%=$16,000萬元。計算國外所得稅扣抵限額:按國外所得占全部所得額比例計算限額。美國分公司限額=($25,000/$80,000)×$16,000萬元=31.25%×$16,000萬元=$5,000萬元,但已納$7,000萬元,實際得扣抵以限額$5,000萬元為限。德國分公司限額=($15,000/$80,000)×$16,000萬元=18.75%×$16,000萬元=$3,000萬元,已納$4,000萬元,得扣抵限額$3,000萬元。合計可扣抵數=$5,000萬元+$3,000萬元=$8,000萬元,故丙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6,000萬元-$8,000萬元=$8,000萬元。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