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12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題目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A. 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屆滿後,主張經濟困難但未依法申請復查 B. 納稅義務人請求分期繳納,稅捐機關尚未核准 C. 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即可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D.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
官方答案
- 答案:D.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
解析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訴願者,如已繳納該復查決定所核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以上,得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D正確)。A項僅主張經濟困難而未依法申請復查,尚未具備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B項請求分期繳納尚未經稅捐機關核准前,並非當然暫緩移送。C項單純提起訴願並非當然得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尚須符合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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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