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3題
警察甲巡邏時碰見受通緝之煙毒犯乙,甲立即逮捕乙並帶返警察局途 中,乙為求脫逃乃以所戴之名貴鑽錶賄賂甲請求釋放,甲竟收下鑽錶, 解開手拷讓乙離去。問:甲、乙應負何…
題目
警察甲巡邏時碰見受通緝之煙毒犯乙,甲立即逮捕乙並帶返警察局途 中,乙為求脫逃乃以所戴之名貴鑽錶賄賂甲請求釋放,甲竟收下鑽錶, 解開手拷讓乙離去。問:甲、乙應負何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為警察,屬刑法上公務員,其收受乙交付之名貴鑽錶,作為釋放乙之對價,係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收受賄賂罪。
- 二、甲解開乙手銬使其離去,係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成立刑法第163條第1項公務員縱放人犯罪。甲所犯收賄與縱放人犯,保護法益不同,犯意各別,原則上數罪併罰。
- 三、乙以鑽錶賄賂甲,請求甲違背職務釋放,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行賄罪。乙被合法逮捕,若僅被動接受甲縱放而離去,實務多認不另成立刑法第161條第1項脫逃罪。
- 四、惟乙主動行求釋放,是否成立脫逃罪之教唆,學說尚有爭議;若認乙有積極脫離公權力拘束之行為,則可能另論脫逃罪,與行賄罪數罪併罰。
- 五、結論:甲成立收受賄賂罪與縱放人犯罪;乙成立行賄罪,脫逃罪原則上不成立。乙原受通緝之毒品案件,應與本案行賄行為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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