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3題
甲涉嫌實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調查中,司法警察乙擔心甲會把毒品沖 入馬桶,遂率隊破門進入甲的住家將甲制伏,並且在甲住家內找到一 級毒品海洛因500 克。請問,根據…
題目
甲涉嫌實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調查中,司法警察乙擔心甲會把毒品沖 入馬桶,遂率隊破門進入甲的住家將甲制伏,並且在甲住家內找到一 級毒品海洛因500 克。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乙的行為是否合法?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搜索票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搜索原則上應由法官簽發搜索票;住宅為居住自由核心,無票搜索僅得於第130條附帶搜索(search incident to arrest)、第131條逕行搜索(warrantless search)、第131條之1同意搜索(consent search)等法定例外為之。乙破門進入甲住家並取走海洛因,性質上屬搜索、扣押(search and seizure),應先審查有無令狀或例外。
- 二、第131條第1項之檢驗:該項第1款須因逮捕、拘提或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在內;第3款須有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且情形急迫。乙僅「擔心」甲會將毒品沖入馬桶,係主觀預測,尚非明顯事實;題目亦未顯示乙持有合法拘提票或逮捕依據,故難該當。破門並應受第132條比例原則限制。
- 三、第131條第2項之主體限制:該項僅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則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湮滅之虞時,得逕行搜索或指揮司法警察執行。乙為司法警察,不得自行援引該項;若無檢察官指揮,即不能以「防止湮滅」為由破門。第130條附帶搜索亦以合法拘提、逮捕為前提,且限於身體、隨身物件、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處所。
- 四、同意搜索與證據效果:第131條之1之同意搜索須出於自願,本題未見甲同意。縱認乙符合逕行搜索,依第131條第3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檢察署及法院;未陳報或經法院撤銷者,依第4項法院得宣告扣得物不得作為證據。證據能力另依第158條之4權衡。結論:乙行為原則上不合法,除非有檢察官指揮、符合急迫要件並依法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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