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3題
甲欲殺害富商A,請朋友乙提供武器,乙基於好友情誼乃交付甲一把藍 波刀供其殺人使用。某日,甲攜帶該把藍波刀埋伏在A 回家的必經之路 上,欲等A 回來時殺害之。不料…
題目
甲欲殺害富商A,請朋友乙提供武器,乙基於好友情誼乃交付甲一把藍 波刀供其殺人使用。某日,甲攜帶該把藍波刀埋伏在A 回家的必經之路 上,欲等A 回來時殺害之。不料,突然遇到警察上前盤查,甲因未帶證 件在身上而遭警察帶回警局。試論甲、乙可能之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之行為階段:甲攜藍波刀埋伏於A回家必經之路,等待A出現以遂行殺害,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已實行殺人之準備行為。惟尚未對A之生命法益形成直接、現實之危險,未達著手實行階段,不成立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 二、甲成立預備殺人罪:刑法第271條第3項規定,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甲取刀、埋伏守候,均屬殺人行為之準備,成立預備殺人罪。其因警察盤查而未及實行,屬預備階段而非障礙未遂,仍應處罰。
- 三、乙成立幫助預備殺人:乙基於情誼交付藍波刀供甲殺人,主觀上認識甲之殺人計畫並有促其實現之意,具幫助故意(雙重故意);客觀上提供凶器,屬對預備行為之助力。依通說,幫助犯不以正犯已著手為必要,幫助行為得存在於預備階段,乙成立預備殺人罪之幫助犯,依第30條第2項得減輕其刑。
- 四、少數見解與競合:少數說主張第271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不含幫助,基於罪刑法定,幫助預備不罰,考生宜併提及。甲僅成立預備殺人罪,乙成立幫助預備殺人罪;乙不成立幫助殺人未遂,因正犯尚未著手;二人亦不成立共同正犯,因乙僅具幫助故意而無共同行為決意。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