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3題

A 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有收賄約定投票之犯罪嫌疑。警 察通知A 以犯罪嫌疑人身分到警局接受詢問。詢問時,員警有告知A 得 行使緘默權,但智識不高的A…

題目

A 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有收賄約定投票之犯罪嫌疑。警 察通知A 以犯罪嫌疑人身分到警局接受詢問。詢問時,員警有告知A 得 行使緘默權,但智識不高的A,無法充分理解保持緘默的意思,員警向 他說明「保持緘默」就是「實話實講」。A 因而誤認自己有據實陳述之義 務,遂向員警自白犯罪。請分析A 的自白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為A在警詢中之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以及員警錯誤說明緘默權之法律效果。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始得為證據。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訊問被告應告知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第98條並禁止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取供。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依第100條之2準用上開規定,故員警負有正確、完整告知之義務。
  • 三、員警將「保持緘默」解釋為「實話實講」,係以錯誤資訊誤導A,使智識程度較低之A誤認自己有據實陳述之義務,實質上剝奪其緘默權。此種取供方式構成第156條第1項所稱之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A之自白欠缺任意性。
  • 四、法律效果上,A之自白不得作為證據。若A係受拘提、逮捕到場,違反第95條第1項第2款者,依第158條之2第2項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本題A係經通知到場,雖不直接適用,但情節重大,依第158條之4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亦應排除。
  • 五、縱認自白有證據能力,依第156條第2項,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補強證據。結論:A之自白無證據能力;警詢筆錄及因此衍生之證據,均應由法院依法審查其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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