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3題

甲某日深夜在大馬路上徘徊,經警官A 與同事上前關切,見甲回答問題 時精神恍惚、兩眼無神,步伐不穩,講話內容語無倫次,懷疑甲服用毒 品。A 隨後查詢,發現甲正因毒…

題目

甲某日深夜在大馬路上徘徊,經警官A 與同事上前關切,見甲回答問題 時精神恍惚、兩眼無神,步伐不穩,講話內容語無倫次,懷疑甲服用毒 品。A 隨後查詢,發現甲正因毒品案件被通緝中,遂當場逮捕甲返回警 察局,並命甲配合解尿供毒品採檢。甲拒絕配合解尿,A 遂將甲帶至醫 院,將甲綁在病床上,再由護理人員為甲插上導尿管採集尿液。A 之強 制導尿行為是否合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警察逮捕甲之行為原則上合法。甲因毒品案件被通緝,依刑事訴訟法第87條,司法警察官得逕行逮捕通緝犯;A查詢後當場逮捕,程序尚無不合。惟逮捕合法不等於後續採尿處分當然合法,採尿係獨立之身體檢查處分,仍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
  • 二、強制導尿屬侵入性身體檢查,涉及身體權、隱私權及人性尊嚴,應有法律保留。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第205條之2規定,鑑定人因鑑定必要檢查身體,須經審判長或檢察官許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之強制採驗,原則上適用於保護管束期間之毒品人口。甲僅係通緝到案,非保護管束者,警察亦未取得檢察官許可。
  • 三、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上,強制導尿係高度侵害手段,應先採行較溫和之替代方法,例如勸導自願採尿、提供飲水等待自然排尿、留置觀察或採集其他檢體。本題甲拒絕解尿,警察即將其綁在病床,由護理人員插導尿管,手段具侵入性且非最小侵害,亦未見急迫性與必要性。
  • 四、執行主體與程序亦有疑義。導尿屬醫療行為,應由醫師依醫療常規判斷並執行或下醫囑,警察以強制力綁縛於病床,再由護理人員插管,除可能構成強制、傷害外,亦逾越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授權範圍。所採尿液之證據能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嚴重違法時得排除。
  • 五、結論:A之強制導尿行為不合法。合法逮捕僅使甲到場,不當然取得強制侵入採尿之權限;本題欠缺法律授權、檢察官許可、急迫性及最小侵害,屬違法身體檢查。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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