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3題

甲、乙、丙就三人分別共有之A 土地協議分割不成後,甲可否單獨向法 院請求裁判分割A 土地?經法院判決確定三人依序各自分得A1、A2、 A3 土地後,甲於三人未依…

題目

甲、乙、丙就三人分別共有之A 土地協議分割不成後,甲可否單獨向法 院請求裁判分割A 土地?經法院判決確定三人依序各自分得A1、A2、 A3 土地後,甲於三人未依前述法院確定判決辦妥分割登記前,除利用其 所分得之A1 土地外,並擅自使用乙分得之A2 土地的一部分時,乙對甲 得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得單獨請求裁判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僅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者,始受限制。本件甲、乙、丙就A土地為分別共有,協議分割不成,甲自得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以其他共有人為被告,單獨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 二、法院判決三人依序分得A1、A2、A3確定後,該裁判分割判決為形成判決,於確定時發生分割效力;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1項,共有人自分割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故乙於判決確定時即取得A2之單獨所有權,不以辦理分割登記為取得所有權之要件。
  • 三、民法第759條僅規定因法院判決於登記前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並未限制所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甲於分割登記前擅自使用A2之一部分,已侵害乙之所有權,乙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甲返還A2、除去其地上物或其他妨害,並得請求防止將來之妨害。
  • 四、乙並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甲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或依第184條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計算上可參酌A2之申報地價、周圍租金行情及占用面積、期間。乙亦得持確定判決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分割登記,以完備登記;甲使用A1部分則屬其分得部分,乙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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